(2017)渝023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余波与王春霖、佘启竹居间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波,王春霖,佘启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53号申请执行人余波,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王春霖,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佘启竹,女,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在执行余波与王春霖、佘启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1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波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被执行人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12万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1350元,执行费1700元,已执行兑现14181.21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文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