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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云成与被告岳从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成,岳从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2021号原告:李云成,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汽修工人,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岳从伟,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李云成与被告岳从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从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云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汽修钣金工作,截止至2016年10月1日,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46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后被告给付了16000元,剩余欠款30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被告岳从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汽车修理工,2015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汽车修理工作,截止2016年10月1日,被告岳从伟共欠原告工资款46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李云成2015年-2016年工资肆万陆仟元整(46000)岳从伟2016年10月1日”。被告出具欠条后,偿还了16000元,尚欠30000元工资款经原告催要未果,故原告特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相应报酬。本案中,被告岳从伟尚欠原告李云成工资款30000元没有给付,现经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及时予以给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云成工资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岳从伟负担(被告在履行义务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审判员  邹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蕊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