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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振亮与孔祥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亮,孔祥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331号原告:张振亮,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孔祥队,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亮与被告孔祥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孔祥队同意赔偿原告张振亮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原告张振亮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张振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贤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