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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成都武侯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兴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武侯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兴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武侯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南塔2019号。法定代表人陈莉。被执行人李兴淑,女,汉族,1983年10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年1月22日出具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58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成都武侯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兴淑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贷款本金2600000元,支付利息282100元(暂计至2015年10月28日,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公证费7800元,另本案执行费3129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兴淑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兴淑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三路81号5栋2单元13层1301号房屋(权2508168)予以查封,属轮候查封。该套房屋的首轮查封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处置权移交本院。本院查明:李兴淑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三路81号5栋2单元13层1301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216.26平方米),该房屋经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评估,评估总价252.94元。2017年4月16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买受人米绍洪以最高价384.94万元竞得该拍卖标的房屋,现该房屋拍卖款已全部付至本院账户。本院认为,本案拍卖程序合法,应当确认拍卖的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兴淑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三路81号5栋2单元13层1301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米绍洪(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武侯区新光路1号2栋2单元24楼4号。身份证号码:)所有;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兴淑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三路81号5栋2单元13层1301号房屋的所有查封及抵押权人成都武侯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登记;三、上述房屋的原房屋产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国土使用证同时作废,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米绍洪单方到财产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宇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