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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艳与沧州世纪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沧州世纪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1民初888号原告:刘艳,女,199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新,男,汉族,住沧县。被告:沧州世纪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兴济镇赵庄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095481061W法定代表人:宋娟娟,原告刘艳与被告沧州世纪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沧州世纪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万元借款。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9日被告沧州世纪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花公司)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黄少冬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9日,利息为一万元一年1800元,将设备、车辆作为抵押。起诉前,被告法定代表人黄娟娟为躲帐下落不明,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被告沧州世纪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9日被告世纪花公司以公司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黄少冬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以上情况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借款合同原件予以证实。另本案立案时原告将黄少冬列为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销了对黄少冬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世纪花公司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世纪花公司应当按约定及时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沧州世纪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艳借款20万元,以上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