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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罗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罗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8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住所地:永丰县县城六一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49253036-5。法定代表人刘云翔,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罗小梅,女,1981年4月21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申请罗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5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小梅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案款64450.0元,承担执行费866.7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644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罗小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5执8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雪审判员 陈庆荣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