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4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与杜明、陈家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杜明,陈家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程海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杜明,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21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陈家秀,女,汉族,生于1986年2月11日,住广西省宾阳县。本院在执行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与杜明、陈家秀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杜朋名下的小轿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同时,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杜明、陈家秀的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