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万昌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万昌商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财保36号申请人: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中山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63503641G。法定代表人:谭东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艳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舒磊,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老河口市万昌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拦马河。注册号:420682000018918。法定代表人张玉来,系该公���董事长。申请人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老河口市万昌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老河口市孟土路北侧小汉口建材商贸城1幢、2幢、3幢、8幢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码分别为: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申请人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老河口市北京路中段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老河口市北京路中段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申请人老河口市万昌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老河口市孟土路北侧小汉口建材商贸城1幢、2幢、3幢、8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码分别为: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叶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