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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邓泽林熊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伟,邓泽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6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伟,男,1975年5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告人邓泽林,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四川省武胜县,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伟、邓泽林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熊伟在渝北区XX大道公交车站附近,盗走被害单位重庆市渝北区XX环境卫生管理所路灯井内价值4535.09元的电缆线并销赃至被告人邓泽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邓泽林在明知被告人熊伟向其销售的电缆线系盗窃所得,仍于2017年2月9日、2月16日左右和2月19日将其三轮车和口袋借给被告人熊伟,被告人熊伟驾驶该车在上述被害单位位于渝北区XX大道XX收费站附近的路灯井内盗走价值4190.71元的电缆线,在被害单位重庆市渝北区XX管理处位于渝北区XX镇XX坝XX大道路段附近的路灯井内二次盗走共计价值11888.99元的电缆线,后均销赃至被告人邓泽林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伟、邓泽林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熊伟具有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邓泽林具有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对熊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15000元;对被告人邓泽林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8000元。被告人熊伟、邓泽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伟、邓泽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邓泽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三、责令被告人熊伟退赔被害单位重庆市渝北区XX环境卫生管理所经济损失4535.09元,责令被告人熊伟、邓泽林退赔被害单位重庆市渝北区XX环境卫生管理所经济损失4190.71元,退赔被害单位重庆市渝北区XX管理处经济损失11888.99元(被告人邓泽林已退赔1607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