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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湖北格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富驿商旅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格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富驿商旅酒店有限公司,钱柏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99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格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咸宁富驿商旅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钱柏坤,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7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咸宁富驿商旅酒店有限公司、钱柏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咸宁富驿商旅酒店有限公司、钱柏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咸宁富驿商旅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697027.67元(截止2017年6月1日利息277453.22元、案件受理费4565元、执行费69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扣留被执行人钱柏坤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98177.98元(截止2017年6月1日利息37331.18元、案件受理费4565元、执行费13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亚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