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世祥与滕福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祥,滕福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072号原告:李世祥,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瓦房店市。被告:滕福金,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祥与被告滕福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世祥承担。审判员 王宵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