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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高月海与王国习、程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月海,王国习,程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2民初1300号原告:高月海,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籍贯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双山村*组,现住荣成市。被告:王国习,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程小丽,女,汉族,住荣成市。原告高月海与被告王国习、程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月海,被告王国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小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月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付欠款135000元及利息;2.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二被告为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共欠原告13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借口推诿,至今未付。被告王国习辩称,借原告款135000元属实,我现在没有钱给。被告程小丽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2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高月海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用期1月,到时本利共200000元、利息4100元。借款人:王国习、程小丽,2015.3.2日”。2015年4月3日,二被告将款全部还清。2015年4月5日,被告王国习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月息二分。此外二被告欠原告海参款7500元、虾料款1000元。2017年2月14日,被告王国习将借款本金、利息、海参款、虾款合在一起,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欠条,共借高月海人民币135000元整,壹拾叁万伍仟元整,借款人:王国习,2017.2.14日”。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照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王国习在荣成市人民法院账户的理赔款120000元进行了冻结。本院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欠原告款135000元,有被告王国习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放弃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照准。被告程小丽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习、程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高月海款1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穆海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