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安徽中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周二宝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周二宝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486号原告:安徽中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法定代表人:汪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红伟,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周二宝,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安徽中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二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安徽中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1元,减半收取为1301元,由原告安徽中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花人民陪审员 薛彦人民陪审员 崇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