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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初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海隆置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意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隆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竹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初134号之一原告:上海海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433号。法定代表人:BRIANDONNELLY,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移,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明,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竹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65号。法定代表人:曹佑,董事长。原告上海海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隆公司)与被告上海竹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意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海隆公司诉称,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大厦的开发商,并于2006年4月29日取得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金隆大厦包括20层酒店客房、4层商用区域、1个地下停车场及1座塔楼,本案争议的17套房屋为金隆大厦内尚未出售的单元,故原告为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近日,原告陆续发现名下系争房屋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过户至被告竹意公司名下。经调查,发现被告通过私刻原告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的方式在原告完全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伪造了包括《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在内的全部商品房期房买卖登记所需的文件,将原告所有的系争房屋总计分割为17张《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并过户至被告名下。原告认为,上述所有文件均系被告伪造,未经原告同意,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不成立,原告仍是系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故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的附录所载的系争17套房屋归原告所有;二、判令被告竹意公司将附录所载的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三、确认关于系争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未成立;四、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竹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案涉及17套房屋,虽然买卖双方为同一主体,但每一套房屋买卖双方都签署了单独的房屋买卖合同,故每一套房屋都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案件,而不能将17套房屋合并在一起来计算诉讼标的并确定管辖;二、本案系争标的为上海市XX路XX号17套房屋,每一套房屋的标的额均不足1亿元,根据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及最高院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通知,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案双方争议涉及到17套房屋,但原告是基于对该17套房屋分割出售的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原告的诉请是要求将房屋恢复到未分割出售前的整体登记状态,故应以17套房屋的总价作为诉讼标的并确定管辖。鉴于涉案17套房屋的总价已经超过1亿元,故依法应由本院管辖。综上,竹意公司对管辖权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竹意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竹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兰代理审判员  严佳维人民陪审员  黄秀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