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蔡婉玲与周恩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婉玲,周恩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952号原告:蔡婉玲,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秀梅,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恩磊,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蔡婉玲与被告周恩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蔡婉玲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婉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蔡婉玲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婉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婉玲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怡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