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孩与王新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孩,王新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793号原告陈孩,男,1949年10月6日生,住商水县。被告王新房,男,1968年10月4日生,住商水县老城区。原告陈孩与被告王新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陈孩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孩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冬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