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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长方与王立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方,王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徐长方,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王立志,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长方与被执行人王立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立志已经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