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廉洪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廉洪德,邓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64号申请执行人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廉洪德,男,1974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邓艳玲,女,1976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廉洪德、邓艳玲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且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相关的法律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03民初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