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南村信用社、张世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南村信用社,张世会,胡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南村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驻地。负责人仲兆强,行长。被执行人:张世会,男,1963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胡秀玲,女,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南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世会、胡秀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8031.2元,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