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俊、王永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俊,王永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719号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504室。法定代表人:哀文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康,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俊,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被告:王俊,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王永凤,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王永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胜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建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