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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林与锦州市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锦州市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张林,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李永明,锦州市松山新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锦州市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平和里143号,组织机构代码56463131-8。法定代表人张春杰,该公司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71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林与被执行人锦州市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锦州市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锦州市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详见协助通知书)二、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法院将依法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詹文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