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7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苏乾伦申请执行王曦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乾伦,王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592号申请执行人苏乾伦,男,生于1965年6月7日,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王曦,男,生于1984年2月21日,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效力的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7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即苏乾伦申请执行王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7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经本院查实或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实,申请执行人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樊 勇执行员 王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苟伟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