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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伟华申请孙景龙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华,孙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华,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孙景龙,男,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华与被执行人孙景龙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东余审判员  刘德来审判员  郭瑞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