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9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侯琴、冯立华等与李建坡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琴,冯立华,冯立辉,李建坡,吴素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487号原告:侯琴,女,汉族,1946年8月24日生,现住藁城区。原告:冯立华,男,汉族,1964年5月27日生,现住藁城区。原告:冯立辉,女,汉族,1965年10月11日生,现住藁城区。被告:李建坡,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生,现住藁城区。被告:吴素玲,女,汉族,1963年5月7日生,现住藁城区。侯琴、冯立华、冯立辉与李建坡、吴素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侯琴、冯立华、冯立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琴、冯立华、冯立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琴、冯立华、冯立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由侯琴、冯立华、冯立辉负担。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