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路刚、郑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刚,郑松,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5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刚,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纳雍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610366716。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松,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原审第三人: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交通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203000075354。法定代表人方仁武,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路刚、郑松及原审第三人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路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郑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林 波审判员 朱会峰审判员 徐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永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