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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庄家喜与郑启龙、张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家喜,郑启龙,张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03民初1267号 申请人:庄家喜,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申请人:郑启龙,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申请人:张颍,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家喜诉被告郑启龙、张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庄家喜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启龙、张颍所有的位于颍泉区太阳城小区3幢406室房屋中价值700000元的财产部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庄家喜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郑启龙、张颍价值700000元的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庄家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郑启龙、张颍所有的位于颍泉区太阳城小区3幢406室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莉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丹丹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