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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徐建强与四川省华蓥市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朴、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强,四川省华蓥市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朴,王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804号原告徐建强,男,生于1970年11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四川省华蓥市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工业新城潮汕大道。法定代表人:刘茂珍。被告王朴,男,生于1967年5月29日,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被告王康,男,生于1994年12月14日,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原告徐建强诉被告四川省华蓥市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朴、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强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建强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杨忠明审 判 员  洪 鲜代理审判员  陶 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