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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聂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聂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804号原告:丁某某,男,1975年10月29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县金兰镇。被告:聂某某,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农民,湖南省衡阳县金兰镇。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聂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0.2元,减半收取计185.1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宁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