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聂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聂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804号原告:丁某某,男,1975年10月29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县金兰镇。被告:聂某某,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农民,湖南省衡阳县金兰镇。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聂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0.2元,减半收取计185.1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宁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