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关于黄长平与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长平,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长平,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工业开发区负责人李锐,经理。本院(2017)川0303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138元。审判员 龙云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