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晓兰与曾伟洪、胡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晓兰,曾伟洪,胡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954号申请执行人曾晓兰,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孟祥森,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伟洪,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胡珊,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曾晓兰申请执行曾伟洪、胡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未查询被执行人曾伟洪、胡珊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87300元。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95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琛琛审 判 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