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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0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庆纲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纲,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10995号原告李庆纲,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李林,男,1980年7月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李庆纲与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庆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9500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4月20日一次性归还原告,但至今一分未归还原告,被告有意拖欠借款,现有证据被告写给原告借据一张,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5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亦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庭审时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借据一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9500元。证据二、手机截图一份。证明同上。被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原告所举证据一、二客观真实、合法且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举证,本案经开庭审理并分析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500元,承诺于2016年4月20日一次性归还原告,并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分未还。根据对上述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9500元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9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庆纲欠款9500元。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波人民陪审员  陈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