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贵州省铜仁盛世基业林业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市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省铜仁盛世基业林业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市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成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财保8号申请人:贵州省铜仁盛世基业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百花路天一民居2栋听雨庄。法定代表人曼国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丰,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贵州省铜仁市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专署路18号。法定代表:任兴中,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曹成干,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申请人贵州省铜仁盛世基业林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省铜仁市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成干名下250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黔52001600160505)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贵州省铜仁市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成干名下250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省铜仁盛世基业林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向 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景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