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李、十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李**,十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20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号。负责人:代**,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营业部副行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茅箭区,住湖北省十堰市白浪区,被告:十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被告李**、十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李**及十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且案件事实复杂,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旗红审 判 员 曾 毅人民陪审员 李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庹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