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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晓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928号原告:吉林省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新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晓欧,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吉林省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晓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13939元,返还13914元),由吉林省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白 洋人民陪审员  魏宇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