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雪飞与蒋怀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飞,蒋怀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073号原告:赵雪飞,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刚,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怀宇,男,199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赵雪飞与被告蒋怀宇车辆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赵雪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雪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雪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赵雪飞负担。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晓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