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与王成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王成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942号原告: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经营者:XX芳,男,汉族,,住献县。被告:王成海,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州市。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与王成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审判员 闫丽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旭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