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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与王成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王成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942号原告: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经营者:XX芳,男,汉族,,住献县。被告:王成海,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州市。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与王成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审判员  闫丽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旭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