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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敏昭与王城彬、雷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昭,王城彬,雷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428号原告:李敏昭,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安溪县。被告:王城彬,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雷丽芳,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李敏昭与被告王城彬、雷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敏昭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敏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敏昭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李敏昭负担。审判员  黄月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萍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