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敏昭与王城彬、雷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昭,王城彬,雷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428号原告:李敏昭,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安溪县。被告:王城彬,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雷丽芳,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李敏昭与被告王城彬、雷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敏昭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敏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敏昭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李敏昭负担。审判员 黄月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萍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