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滨与危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滨,危文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民初1070号原告:陈滨,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珍(与陈滨系兄妹关系),住尤溪县。被告:危文德,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告陈滨与被告危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滨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危文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危文德偿还欠款1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危文德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2日,危文德从陈滨处借走人民币10,000元,并当场向陈滨写下借条一份。到还款期,危文德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陈滨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危文德偿还陈滨10,000元,以维护合法权益。危文德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滨提交《借条》1份,危文德未提出异议,本院未发现其存在不真实性及违法现象,故予以确认;结合陈滨在法庭上的陈述,依法确定本案事实:2015年5月12日,危文德向陈滨出具一张《借条》,其主要内容为:危文德向陈滨借款现金10,000元整,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日期2016年5月12日前,月利息0.02元,利息月付,付息日期每月15日前。危文德借款后支付利息400元,借款到期后未返还借款,也未支付其余利息。本院认为,陈滨提供的《借条》内容能够证明:2015年5月12日,危文德向陈滨借款10,000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陈滨未提出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综上所述,陈滨要求危文德返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危文德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陈滨主张的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危文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陈滨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危文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振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贤巧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