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陆志清与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志清,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953号原告:陆志清,男,1955年5月20日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告: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锣圩镇建设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768935495K。法定代表人:徐永生,该公司经理。原告陆志清与被告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志清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后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志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志清负担。审判员 谢志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雅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