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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正伟与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伟,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762号原告:李正伟,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大道加州明园明珠阁3幢1-4层103-403室。法定代表人:李少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伟与被告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正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正伟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伟撤回对被告安顺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