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林迎丽诉被告王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迎丽,王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6民初3151号原告林迎丽,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武甜甜,系辽宁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帅,男,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守英,系沈阳市铁西区华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林迎丽诉被告王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迎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武甜甜、被告王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守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双方婚生女王祉璇就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稍小,双方离婚对抚养孩子几孩子成长不利;2、双方没有太大矛盾,主要因原告工作太忙,双方缺乏沟通,希望为了孩子从长计议,改正缺点。不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虽然原告工作稳定,但住处没有着落。所以对孩子成长不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3月相识,2008年11月6日结婚。双方婚生女xxx于2010年12月1日出生,现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于2017年4月7日诉至来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两份、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夫妻关系仍会和好如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迎丽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