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占锋与李长学、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锋,李长学,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659号原告陈占锋,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学,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楼6层701-01单元。负责人桑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员。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26层2603室。负责人皮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青波,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占锋诉被告李长学、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北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北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占锋的委托代理人张培军,被告亚太北京的委托代理人XX,被告安盛北京的委托代理人贾青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占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4018.4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9日,被告李长学驾驶京A×××××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涿州市××村路口时将骑电动车的原告撞伤,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该事故经涿州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长学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查,京A×××××货车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在第三被告处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李长学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我没有给原告垫付过钱,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赔付。被告亚太北京辩称,事故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于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意见待质证时发表。被告安盛北京辩称,事故车在我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30万元,含不计免赔险,如果三证合法有效情况下,按照不超过5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被告李长学驾驶京A×××××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涿州市××村路口与陈占锋相撞,致陈占锋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涿州市交警大队认定,李长学、陈占锋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车京A×××××在被告亚太北京投保有交强险,在安盛北京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3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涿州市医院住院治疗15天,发生医疗费18186.98元。住院期间遵涿州市医院医嘱,注意休息,建议休息四周;四周后门诊复查,不适门诊随诊。另查明,陈占锋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500元(100元/天×15天),误工费为4300元(3000元/月/30天×43天),护理费为1500元(3000元/月/30天×15天),综合原告伤情及本案情况,酌定营养费为400元,交通费为800元。综上,原告陈占锋的损失为26687元。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一份,诊断证明书一张,医疗费票据13张,用药清单2页,住院病历一份,医院出具的证明一份,原告的劳动合同、工资表、收入减少证明,护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表、收入减少证明,保单复印件,交通费票据若干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占锋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26687元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涉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被告亚太北京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600元(医疗费限额10000元+误工费430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800元),其余损失共计10087元,由被告安盛北京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44元(10087元×50%),被告李长学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占锋各项损失共计16600元。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占锋各项损失共计5044元。三、驳回原告陈占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00元,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方应在提交上诉状至上诉期满之日内按法律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于红凤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