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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执异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案外人郭叶与被执行人付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丽娜,付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4执异96号案外人:郭叶,女,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号3-3-1,身份证号:2101031976********。申请执行人:付丽娜,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号3-3-1,身份证号:2101041983********。被执行人:付旭,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号3-3-1,身份证号:210104197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丽娜与被执行人付旭继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郭叶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郭叶称:贵院受理付丽娜与付旭继承纠纷一案,付丽娜申请查封付旭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86-1号331室的房产是错误的。理由为:所查封房产的真正主人是我而不是付旭。2014年10月份我与付旭离婚,珠林路86-1号331室住宅在离婚时,房子已经归我所有,只是没有更名而已,并非付旭所有,故请求贵院解除对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86-1号331室(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的住房的查封。本院经审查查明,付丽娜与付旭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吉祥二路42号楼房网店一处由被告付旭继承;被告付旭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付丽娜人民币876506.21元,给付被告李淑华人民币876506.21元;死亡赔偿金101682.10元由原告付丽娜、被告付旭、被告李淑华各分得33894.03元及案件受理费7476元由原告付丽娜、被告付旭及被告李淑华各承担2492元。因付旭未履行义务,付丽娜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付旭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86-1号331室(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的房屋一处。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院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综上,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付旭名下房产并无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郭叶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戚力凯审判员  顾志军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雨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