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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曹继辉与许贤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继辉,许贤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090号原告曹继辉,男,汉族。被告许贤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继辉诉被告许贤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继辉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继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继辉撤回对被告许贤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继辉负担。审 判 员  曹净松��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丹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