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869孙建成与叶礼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成,叶礼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2869号原告:孙建成,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被告:叶礼金,男,1966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原告孙建成与被告叶礼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孙建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建成负担。审判员 路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