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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869孙建成与叶礼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成,叶礼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2869号原告:孙建成,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被告:叶礼金,男,1966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原告孙建成与被告叶礼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孙建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建成负担。审判员  路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