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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某2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178号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码证69006014-9,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理想家园三楼。法定代表人李某1,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某,公司员工。被告李某2,男,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