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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韦胜雄、李春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胜雄,李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韦胜雄,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李春秀,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民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29执150号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交至本院,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29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蒙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