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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执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俞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5号之一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生,住浙江省武义县。被执行人俞某某,男,汉族,1953年1月24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7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俞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俞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俞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俞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吉安遂川支行账号为15×××45的存款20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遂川县支行营业部,户名:遂川县人民法院,账号:14×××38)。扣划被执行人俞某某在中国银行遂川支行营业部账号为00×××04的存款40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遂川县支行营业部,户名:遂川县人民法院,账号:14×××3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长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