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俞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5号之一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生,住浙江省武义县。被执行人俞某某,男,汉族,1953年1月24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7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俞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俞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俞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俞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吉安遂川支行账号为15×××45的存款20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遂川县支行营业部,户名:遂川县人民法院,账号:14×××38)。扣划被执行人俞某某在中国银行遂川支行营业部账号为00×××04的存款40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遂川县支行营业部,户名:遂川县人民法院,账号:14×××3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长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