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0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陆国江、黄佳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国江,黄佳偶,黄尚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陆国江,男,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黄佳偶,男,汉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黄尚板,男,汉族,住武宣县,陆国江与黄佳偶、黄尚板合同纠纷一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民终9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佳偶、黄尚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陆国江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发现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局尚有做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未执行完毕,经协调本案需等待另案处理完毕后即可得到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3民终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江祖添审判员 韦立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