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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严腊喜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腊喜,鄂州海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严腊喜。被执行人鄂州海大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严腊喜与被执行人鄂州海大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鄂州葛劳人仲案字[2017]第0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严腊喜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鄂州海大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该公司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执行本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鄂州海大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收到裁决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于2017年4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申请执行人严腊喜向本院提出执行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鄂州葛劳人仲案字[2017]第01号裁决的申请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严腊喜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晓芬 来源:百度搜索“”